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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未满2年就打了辞职报告,因为确实在那呆不下去,就先是请假但公司不批准,于是我个人口头上就说第二天就没来上班,当天该交接的工作也交接了,并且老板把我的员工卡也收回去了,并且口头承诺有工资,但事后拒绝工资的发放,请问这种情况工资能拿到吗?

调解 2012-07-23 11:5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仲裁。
  • 你好,你的问题是这样子的: 1. 工资是必须要给的 2.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工资必须要给
  • 工资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范畴,必须要给的
  • 工资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范畴,必须要给的。
  • 工资必须要给
  • 你可跟公司讲明这些法律规定,或者真接去劳动仲裁机构投诉(免费的),但有时效,所以尽快。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工资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范畴,必须要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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