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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自2008年10月6日在一家酒店工作至今,我担任某部门总监一职,每两年续签一次劳动雇佣合同。2012年7月16日,该酒店总经理以四条没有证据的理由提出要我辞职,被我拒绝了,但他当时给我一份对我的《处理说明》有他本人签字,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我的任何签字确认,并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宣布对我进行辞退的决定。请问这种做法有哪些方面已违反了劳动法相关法规?我如果申请仲裁应该在多少天之内提出?谢谢!

其他 2012-07-21 0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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