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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2001年3月进入**税务局工作到2012年6月30日。期间2001年3月至2004年6月未签订合同,2004年7月**税务局将我转到 省劳动力中心市场通过劳务派遣到 省国家税务局从事驾驶员工作。合同以每两年一签和劳动力中心市场签订。2012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不在续签。请问我的补偿是由用人单位( 省劳动力中心市场)还是用工单位( 省国家税务局)进行补偿。另外请问补偿是按月工资还是按月收入。谢谢

其他 2012-08-12 2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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