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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六月底应聘进入一家公司,该公司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的前十五天的工资因培训等,要在该公司做满三个月才给发七天的,另外七天的工资要做满六个月才给发,当然公司另外给多20%作为补贴,刚进的时候还让我们签了字,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现在公司让我辞职,我能拿回这十五天的工资吗?

其他 2009-08-09 15: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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