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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把名下一处缓建房房产赠与弟弟(姨妈的儿子)和姨夫,在重庆已经做公证,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因为姨妈已经过世多年,现在担心姨夫再婚以后会把他的另半房产留给别人。因为赠与人外婆还在世,所以现在想更改公证处的房屋赠与公证,可以吗?

其他 2012-07-29 19:4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公证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 公证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房屋没有过户,赠与人随时可以撤消赠与。
  • 公证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公证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公证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公证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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