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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在长江上有个囤船,为通过三峡大坝等待过闸的船舶提供等闸停舶泊位,停在该囤船上的外来船打电话给卖煤的说买煤,这卖煤的在送煤上船经过囤船船岸通道时落水身亡,死者寻求民事责任,该囤船不是客货码头,也不是公共场所,船岸通道是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下班通过使用,禁止外来人员上船,并在船岸通道醒目的显著位置上写着“非本船工作人员严禁上船”船方买煤的说与卖煤的只是一个买卖关系,该民事责任应有谁承担,囤船有不有责任

诉讼 2012-07-27 12: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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