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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于2011年2月透过上海一家货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在海运中船受损并认定为共同海损,后船修好后货物到达目的地,但要求我们支付共同海损的钱,约2000多美金才让目的港客人提货。当初我司为方便客人及时提货,就先交了此部分费用的现金担保金,但上海货代公司不能提供任何关于此海损的鉴定凭证及费用发票,而是以货代公司公司名义开具一张海运服务费用发票充当。现在上海货代公司向我司催海运费用,但我司希望用之前缴的海损保证金退回或则以此为抵扣,请问:1.共同海损我司需要承担此部分费用吗?(没有任何海损的凭证);2.我司是否在共同海损理算费用未明确前,先不付货代海运费用,因为整个事情都是委托此家货代公司代理的?

诉讼 2012-07-26 14: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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