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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广州某企业的分公司工作连试用期三个月已满八个月。现因公司被收购,职位冗余,被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现发生补偿金纠纷,情况如下: 1.签订的劳动合同内的工资金额是1300元。但实际每月工资为3500元。劳动合同盖的是分公司合同章。 2.每月工资并非由公司工资账户发至我银行账户内,而是由分公司负责人的私人账户。 3.分公司貌似没有营业执照。总公司在北京。 4.离职时没有获得盖公章的辞退通知书。也没有提前一个月的书面通知。 现问: 1.公司被并购我应当向谁追讨?并购公司及被并购公司双方皆不负责怎么办? 2.广州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劳动仲裁是否要到北京申请? 3.公司账户没有任何汇款至我账户内的记录,只有私人汇款记录,我可否视为公司没有支付过我的薪金? 4.我最大可获得多少赔偿? 5.若进行追讨我要准备哪些证据和证明?

工商事务 2013-09-18 0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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