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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上有一份裁定书,主要内容是这样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外人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提出产权异议,且异议尚未作出听证结果,该房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提问人注:这是无中生有的捏造,实际上根本没有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提问人注:不明白此处的“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不是查封**房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提问人觉得裁定书前后内容,因果关系错位,是对申请执行人有意设下的一个圈套:从时间上分析:1日第三人对查封房提出异议,第九天,也就是9日,这份裁定书就新鲜出炉了!这九天时间里,什么事情都没做啊! 再说《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针对的是“终结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针对的是“中止执行”的规定,怎么会出现在同一份裁定书呢?

案件执行 2012-07-27 1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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