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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怀孕时,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不能胜任现在的岗位,要求退回人事部,如无部门接收将按辞退处理,这样合法吗?

刑事辩护 2012-07-31 20:2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你。
  • 你好,不合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补偿金发放标准。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如果依法公司应给你补偿金,那么他给你的经济补偿金应是你相当于你现在工资的三倍。
  • 不合法的,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带上证据材料当面咨询,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
  • 是不合法的。
  • 你好!不合法。。。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你的,当然是不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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