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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周岁男子与15周岁女孩自愿恋爱,之后发生性关系,由于女方父母不同意,告19周岁男子强奸,这样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事辩护 2016-05-10 16:58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双方自愿的,不属于。
  • 自愿不构成强奸
  • 自愿不构成强奸
  • 你好,男女双方自愿的一般是不够成犯罪的,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标准是看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 自愿恋爱,之后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
  • 自愿不构成强奸。
  • 自愿不构成强奸。
  • 看女孩态度。若自愿不构成强奸。若女方父母诬告,则最好委托律师处理。如需帮助请电联。 ------------------ 助理答疑,仅供参考
  • 只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其他都是浮云。。 如果对方是诬告、说了谎,一定会有漏洞或者矛盾,但是发现漏洞或者矛盾、揭穿谎言需要一定的知识、技能、经验以及一定的诉讼中的律师权利。
  • 现在得取得证据证明对方是自愿的,如果女孩承认自愿的,不会构成。就怕女方父母逼女孩说是不情愿的。
  • 你好,不构成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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