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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80年代建的两层高房子,现在前面前两年建了一个七层楼搞的小区,后面本来是空地,现在后面的空地要建23米高的搂,隔我的房子8米远会影响采光吗,它这样建对采光合法吗

其他 2012-08-02 11: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你说的采光权问题,目前国家对采光权规定的比较笼统,除国家法律外各个地方有的对大城市采光权也作了一些规定,基本不涉及农村采光权。
  • 你好,1。你说的采光权问题,目前国家对采光权规定的比较笼统,除国家法律外各个地方有的对大城市采光权也作了一些规定,基本不涉及农村采光权; 2。 采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纳入到相邻权的范畴里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目前,采光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确定民事赔偿与经济补偿的界限。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仍要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以《规范》规定的标准,有两种计算公式: 一种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3,以上是对城市采光权的部分规定,对农村没有涉及,因此建议你同对方协商解决;并考虑如果对方有违反审批计划,超过政府审批标准超高度建房的话,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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