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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再婚。和现在丈夫结婚16年了。结婚时我带了个6岁女孩。他有个男孩。婚后他父母去世。他父母去世后他把父母的房子过户到他名下。另外他单位也跟他分了套房子。现在两套房子都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现在想把继承父母的房子过户跟他男孩。我想咨询律师,这两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和我的女孩有权参加房产分配么、可望回复。谢谢

其他 2012-08-03 15:49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如果他的父母未指明赠予为男方一人的遗产时,2栋房子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可以 共同分配,女儿无权参与。
  • 你好,婚后继承或者其他方式得到的房产,如果夫妻预先没有约定的话,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你的一半,但是你女儿没有
  • 你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参与房产分配。你女儿只能继承你所得的份额。无权对这套房产进行分配。
  • 如果他的父母未指明赠予为男方一人,则两套房产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配,女儿无权参与分配。
  • 如果他的父母未指明赠予为男方一人,则两套房产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配,女儿无权参与分配。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他的父母未指明赠予为男方一人,则两套房产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配,女儿无权参与分配。
  • 如果他的父母未指明赠予为男方一人,则两套房产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配,女儿无权参与分配。
  • 您好,两套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你的一半权利,你丈夫无权单独处理。
  • 你好,你有权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你女儿没有。你丈夫仍然要给付你女儿的抚养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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