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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七年了,2012年因病治疗半年,合同2012年8.31到期,公司8月2号发来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谈到补偿问题。

其他 2012-08-11 16:5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在医疗期时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延期到医疗期满为止。
  • 如果是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
  •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 1、如在2012年8月2号仍然处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2、发出通知说已过了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于协议一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同样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协商处理。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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