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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知名外企的员工,06年-10年一直在北京总部工作,10年4月被派遣至公司位于辽宁的一家合资厂任职,当年10月我原来和北京总部签署的雇佣合同也改为和这家合资厂签署,但社保及个税依然保留在北京。今年6月初,HR告知我需要把个税转移到当地缴纳,因为公司总部HR及当地地税不允许异地缴纳个税,说这样是违法的,公司要承担风险。因我坚决拒绝转个税,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合同,故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给予经济补偿。最后的工作期限截止到今年9月30日,也就是公司的财年底。我与合资公司签的合同到2013年9月30日到期,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自今年10月1日至合同到期日共12个月工资的赔偿吗?公司目前承诺我的赔偿标准是N+1,即8个月的赔偿。谢谢!

其他 2012-08-07 14: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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