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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0年11月因公司部给签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11年5月下的仲裁结果,判决公司赔偿我双倍工资跟加班费用共计10W,后我就都不在北京了,然后今年6月去申请的的强制执行,后来我回家查询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公司于2012年4月注销了。而且又在2012年2月注销新公司了,法人都是同一个人,然后前几天去了执行厅那法官说他原公司已经注销,还查询了他当时的注册资金只有3W元,现在注销了执行也只能在这3W元里执行了。那等于我们10W元就只有这3W了?然后今天跟法官一起去了工商所,法官看了注销资料说他是正常注销,我这钱要回来很难了,就连3W都很难了要我回去,要么自己去找他私下看他多少给点不,我这还能怎么做啊?((我的理解是他公司注销是正常途径,而我申请的强制执行确是在他公司注销之后,所以法官说这个钱很难了,如果真要的话是不是得另起诉讼,而且也只能在这3万元里执行了,其他的钱都没希望了,是这样吗?))

公司清算 2018-07-13 2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存在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请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公司注销要经过清算程序,未经法定程序骗取注销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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