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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07年7月进入现在的公司工作,是外贸业务员,合同签了三年,到10年10月份到期。今年8月4日我发邮件给老总提出辞职,8月5日老总同意我的辞职,交接工作预计是8月15日结束。但是本周我负责的一个单子,在交接过程发现,因为我之前工作的疏漏,导致货期延后,客户要求延误的货物打八折,损失大概在2w美金左右。老总觉得我是因为要辞职了,所以故意搞砸业务,原先答应我的8月15日也延后到月底了。我跟公司签订的用人合同中并没有提到违约金的问题,请问公司如果要我承担2w美金的损失,有没有依据?(与客户的合同中并没有公章及签名)谢谢!

其他 2009-08-12 1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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