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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因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相冲突被废止。1、是与物权法哪一条相冲突呢?2、那么合同当事人可否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呢?自行约定后的条款是否有约束力呢?还是说自行约定违反,而无效?

其他 2012-08-13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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