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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4月15号与公司签订了项目合同,公司为保证我能在公司服务2年,除了项目合同还签定了履约保证书,保证在2年内不辞职,否则要付违约金5000元。今年因公司调我去外地工作(合同内未注明工作地点),我没有服从调动,7月份公司让我待岗,并未注明待岗期限,所以我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公司各部门都已签字同意辞职,现在公司以我当时签订的履约保证书要求我赔偿违约金5000元,这样是否合法,我必须赔偿违约金吗?

其他 2012-08-13 2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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