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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处罚,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原来决定治安拘留的,就要改成处以罚款

刑事辩护 2018-01-25 22: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行政复议不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 对治安拘留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你的理解不正确。如处罚相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处罚;如处罚不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使用同一事实或理由的。说白了,就是处罚同,事实理由应不同;处罚异,事实理由可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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