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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10月进我们公司,2007年4月因身体不适公司批准辞职,2007年6月应公司要求再次进来上班,可是到现在为止公司从来没提过要签书面劳动合同,我们也一直未享受国家法定的三金福利.现在我怀孕5个月了,公司找出各种理由要求我休息,并不愿意承担我的三个月产假以及产假工资,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争议解决 2013-08-10 2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每月应该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公司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给你休产假,并在产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每月应该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公司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给你休产假,并在产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根据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然将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以后未满一年的,每月应该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你需要有自己自2007年6月以后在该公司上班的证据。 希望这个回帖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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