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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上海公司深圳办事处(之前没注册,办事处从今年10月份才在深圳注册成分公司)上班的,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我们办事处员工的社保一直是总公司委托深圳这边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我是13年12月进公司的,8月19号生育的,原本公司制度上是有写着产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后来到了9月发工资的时候我才知道我产假期间公司不给我发工资,我问了公司人事部,对方回复我是说“要按照上海这边的政策,产假期间工资不从公司这边发,是从社保局生育管理基金那里提取工资发放的”,但我们是在深圳买的社保,深圳这边是没生育津贴这一块的,产假工资是直接从公司发放的,可是我们上海公司那边就是不肯给我发产假期间晚育128天+剖腹产15天=143天的工资,我该如何讨回我的工资呢?应

劳动纠纷 2018-10-14 14: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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