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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2008年年初进公司工作,当时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多付数数百元作为购买社社的保偿。直至2011年因病入院才懂得社保的重要性,才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现因新婚,请假多,老板故意刁难,闹得很不愉快。请问,如果是自动辞职,还能否追讨公司未签合同的补偿?是否已过时效性?

其他 2012-08-26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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