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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企无固定期限制员工,今年55周岁。2001年9月在工作时发生工伤,当时经上海市中医医院诊断为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骨折,当时单位也认定了工伤。工伤治疗有所好转后,单位一时无法安排合适工作,2004年6月1日与单位协商办理了待养协议,每月工资535元。(当年上海地区的最低工资)。近十年过去了,国家各类人员的工资每年都在提高,我每月工资还是535元。现在物价已经涨幅很高了,因家庭生活困难、年龄及身体原因,生活缺少基本保障,当时与单位所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发生了较大变化,多次请求单位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我的生活待遇,但单位多次拒绝我的合理要求。我通过什么方法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如是申请劳动仲裁胜诉率大吗?

其他 2012-08-17 0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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