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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立,但他是从犯,能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16-04-23 01:00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要看他在该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提供具体的法律帮助。
  • 承担不完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下: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什么?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⑴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犯罪的。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 涉婚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留,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尽早聘请律师介入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是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负责人,具体可以来电咨询或来所面谈
  •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一般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刑事拘留,只有律师有权会见,可以让律师依法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 需到公安机关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详情请电话联系。
  • 涉婚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留,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尽早聘请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建议立即委托律师介入,以了解案情。详情电话联系或面谈。
  • 从犯也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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