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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向业主提交了工程造价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业主便将该造价的相关资料委托了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了审核,但审核单位不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具体款项依规审核,而是仅以固定单价合同进行审核,造成审核报告金额与实际造价金额过于悬殊。为此,施工方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开庭至今已近一年,决定委托另一审核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请问:1.法院做法是否合理,另一审核机构的司法鉴定结果是否属于最终结果,2.原审核单位的审核费我们是否可以拒付,

其他 2012-08-19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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