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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购买一处二手房源但因该房主是贷款购买并且未满5年办理不了房产过户手续但听说好像是可以去公证处做公正证明此处房源我们二人之间有买卖交易合同等房产证下来的时候该房主再配合我做过户手续我想问下律师这样做可以吗有风险吗

其他 2014-03-02 00: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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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只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来电咨询。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房屋没有产权证,因此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取得产权证,只是过户不能,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是有效合同。由于是交易不能,所有出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1、《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权属证书”与“房产证”并不是等同的。“权属证书”应当是广义的,应理解为产权证书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如: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付清房款的付款凭证,开发商出具的产权证明书等都可以视为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2、《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中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将未取房产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强奸“意思自治”之嫌。 3、对于当事人之财产自由处分权利,只要其处分不影响,不侵犯第三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不应当干涉。如上述案件,开发商认可房屋归香港人所有,香港人也有已经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售房合同,房价也已交清,对此没有任何异议之房地产,当事人自由处分,法律就不应加以干涉,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完全可以据此把房产证直接办到买受人名下。 4、《合同法》52条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规定,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是直接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如违反之,将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把一些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法律规定用来限制民事基本权利,结果是维护行政机关利益,损害民事主体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 您好:可以交易,但是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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