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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在试用期表现不好,但没有确凿证据,后把该员工开除,该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已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试用期还未过),请问我司应怎么办。

仲裁 2009-08-13 15:2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要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经济补偿金是半个月的工资。试用期算正式的工作期,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正式起的工资按照正式的工资进行补偿。
  • 可以委托律师出庭帮助解决。
  • 你现在是在仲裁中,还是未仲裁?可具体电话咨询我。
  • 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建议你们公司委托律师帮你们处理。
  • 员工已提交仲裁机构,我是问我们不要恢复劳动关系,给他两个月工资,这样合法吗?
  • 由人事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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