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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日资企业公共了14年,签的是劳务合同,2月份到期,今天接到公司解约的通知,负责人说赔偿我三个月的工资,这合理合法吗?因为前面有一些未到合同期的员工得到的赔偿是: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1.2(其中的0.2算作为自动辞职的奖励)+当月工资+次月工资。我的合同情况也能要求这样的赔偿方案吗?但是公司说我是和劳务劳务公司钱的合同,让我找劳务公司要求赔偿,这种说法合理吗?我上海本地人,性质属于保税区开发户口,跟劳务公司签的合同,但是四金缴纳等的关系都在公司。但是公司咬定我的合同马上就要到期,而且又是跟劳务公司签的合同,所以不愿意按照工作年限赔偿,这种做法符合法律法规吗?谢谢!

其他 2012-08-26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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