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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2年按揭了一套住房(首付了百分之三十七万多,余款十二万让开发商按揭,本人提供一切按揭手续。)开发商交给我房屋钥匙,居住至今。我多次询问按揭事宜,开发商均未办理。开发商到后期也要求和发律师函要求我们一次性交钱,我一直要求按合同办理。开发商最后一次发函是2010年8月23日,当时已经听说市政府要解决房屋遗留问题,所以我要求到时间一起去办理。 可是当我办理时,被房屋管理所告知房屋已经办理过了产权证。经后来我的了解,开发商是是2003年和现在的房屋产权人签订的合同,2008年办理的产权证。可是房屋产权人至今未找过我,而且我发现现在的产权人的发票和合同印章和我的不一致。 我要是打官司如何诉讼?

其他 2012-08-27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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