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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腹痛只身走入医院诊断为结肠炎住院,医院用左氧弗沙星三瓶滴注未打完手肿自行拔掉去作心电图途中昏倒抢救后清醒,血压稍低,继续消炎镇痛稳压,傍晚乏力恶心呕吐,晚9;30腹窜无发现感染,第二日凌晨始无尿还连连补钾。家人要求剖腹探查查明腹痛原因,以血压低不敢做拒绝,当晚八时死。院方以‘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和腹腔恶性肿瘤继发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两个结论。现已诉至法院我方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院方同意并共同选定,递交病历后院方又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我方不同意也不参加不提交影像资料,法院认为我方要参加,并以最高法院关于参照【条例】的通知一中的‘医疗事故’不是由当事人判断应由权威机关判断,故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后认为不是医疗事故才能做医疗过错鉴定,这对吗

其他 2009-11-24 16: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院的说法是对的,即你方要求做医疗过错鉴定,但另一方要示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话,应当做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当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都,你可以重新要求作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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