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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方某、彭某约我合伙办砖厂,草签了协议,并且方某给我写了6万元的出资收条,而方某和彭某的出资不明。工商登记由方某办理,但方某独自做主办理的是个人经营的工商执照,执照上没有合伙的字眼,并且藏匿执照,不让我看。经营期间所有账目在方某手上,但他只算支出账,却没有收入账。至今,我没有见过一分钱,现在方某说砖厂属他一人所有,与我无关。请问: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或是侵占?

刑事辩护 2012-08-27 0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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