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9年7月15日上午,我女儿去XX皮肤科就诊,孩子服用头孢克肟颗粒的第六天晚上出现药物过敏。7月21日我便又带着孩子去找人民医院,在诊的是王琳医生,她说孩子是药物过敏。2009年7月22日上午,我发现病情并没有象王琳医生说的那么快控制住,反倒越来越严重——皮肤溃烂的地方越来越大、孩子不停地哭着说:“疼死我了”。于是当天下午第三次返回人民医院皮肤科门诊,当时坐诊的是主任张广富,他看到这种情况,马上打电话给内二科路主任,安排我的孩子住院,当时内二科的路主任和朱主任都说这孩子很严重,仅次于死亡的那种,如果孩子发烧、感染都有可能更进一步加重。 2009年7月22日下午傍晚孩子就在内二科住了院,因此事我找过人民医院张辉院长,可他却说“医生开的药是对的,孩子出现过敏是谁也没想到的,这是一个例外,我们医院没有责任。现在是电脑收费,你先回去向亲戚朋友们借,以后再说吧”。面对经济拮据的现状,我没有办法,只有向法律求援,希望您能帮助我们病人在人民医院所受的冤屈——一方面是精神上的,一方面是经济上的给予帮助,还我们受害者一个公道,给我们老百姓出一口冤气。

调解 2009-08-14 13: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建议起诉。
  • 首先你应判断医院用药是否对症、诊断是否准确。其次发生过敏反应时,院方是否积极救治。如以上方面院方有过错,你可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直接诉至法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西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