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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从2010年开始就一直不执行劳动部门规定的夜班和加班标准,甚至于在节假日加班也不给加班费,现在员工向劳动仲裁申请让企业补发这么多年来的差异部分,但领导说都这么多年了,法律也不支持这么多年的补偿,最多补一年的,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仲裁 2012-08-29 14: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法律规定,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费,且按照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
  • 您好,只补一年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加班加点的工作一直在持续,所以应当全部补足差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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