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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与他人签订协议,将我单位将动工修建的商品房指标卖与他人,他帮我交了第一期款两万元。协议约定房屋修到一楼时给我转让费五千元。违约双倍赔偿对方所交的集资款。 2011年现在房屋开始动工,我要求他将转让费提高到七千元,他以合同以签死未答应并骂我,我一气之下以两万六千元的价格,将此指标转让给第三人。 我所抱的打算是,就算我违约,我赔他两万元的集资款的双倍,也只有4万元,除去给我的五千元转让费,我还赚一千元,又出了一口气。 但是在这个合同里,违约金是集资款的双倍,那是否还要返还集资款两万元? 请教律师给我对我有利的方面。

其他 2017-11-10 03: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时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乙方(购房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交款义务,甲方(我方)视其为违约,甲方有权将其所交款项中的1万元作为违约金扣留,不予退还。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载名的房地产由甲方收回另行转让。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给乙方,视为违约,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万元。并由甲方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以乙方所交的购房款作为计息本金,计息日期从应交房之日起算。 注:从始至终,我方并没有主观上打算延迟交房,只是工程迟迟未能竣工。
  • 实践中如果商品房逾期交房,一般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来计算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违约金,二是已付房款利息。
    一般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是按已经支付房产的一定比例来按天数计算的,这一比例一般是每日万分之几的标准。例如,房价是10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是万分之一,并且逾期30天交房,则违约金为100万乘以万分之一乘以30天,结果是3000元。
    关于已付款利息,一般是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天数计算的,例如,房款是100万元,逾期30天,现行银行贷款利率为5.5%,则利息计算方式为,100万元乘以5.5%除以365天乘以30天等于4520元。
    这样上述两项相加3000加上4520等于7520元,这就是开发商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 您好。像这种严重不讲诚信的行为,律师也不敢与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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