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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先生与乙女士2005年元月11日结婚。2003年底甲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由于不想贷款而购房款不足,于是便向女友乙女士借款四万元,乙女士因担心甲先生不还,要求房产证上写她的名字,待4万元归还后将房产过户给他。出于信任甲先生同意了。2004年8月甲先生如数的将4万元还给了乙女士,乙女士也为甲先生打了收条表示收到甲先生的购房借款。同年9月份乙女士为甲先生写下了保证一份,保证在10月份前将房产过户给甲先生,但是迟迟没有办理,05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签署了一份家庭财产协议,就诉争房双方约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同时乙女士再次为甲先生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在没有将该诉争房过户给甲先生前不得将该房产过户给家人,09年3.15日双方发生矛盾闹离婚,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对上诉房产依旧认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事后乙女士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过户归还房产,甲先生便将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有所。

离婚 2009-08-15 1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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