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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写到: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我是2008年3月12日提出离职,公司回复4月11日最后工作日,至今未领取离职证明。我是否还有申请仲裁的权利? 2、该劳动合同合同期是由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届满,上述的条款在我离职后还有效吗?

仲裁 2008-05-08 1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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