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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身份是国企干部,1997年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99年1月因企业改制,由私企兼并整体接管了国企。2007年该私企以下属公司撤销为由(2006年6月将本人安排在下属公司的)以文件形式让本人在5天之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奈之下,本人先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原因为其它,即:不是本人原因,是来自公司的原因)。后经协调,该私企取消了文件,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书也废止。 结果是:该私企与本人办理了类似“停薪留职”的协议。公司和个人按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比例给本人缴纳社保至本人退休为止,并为本人办理退休手续,从此,不再安排本人任何工作岗位。办理该协议时,本人45岁。 今年8月,本人已年满50周岁,离单位办理协议时间整整5年。可是办理退休时,社保却以本人是干部身份不能按50岁退休。请问: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2-08-31 08: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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