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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现在xx楼盘已经交房,可还是有余下几套房子未卖出,据开放商说是他们抵工程款的房子,还未在房产局备案登记,开发商说是我买的话要一次性付款,合同是我和开发商签订,开发商给我出票据,但是钱是我直接给工程方,相当于我给的钱没有直接到开发商的开发商的账户上,而是直接给了工程商,这种房子我能买嘛?有没有风险?应该注意和规避些什么?谢谢!

其他 2017-07-09 01:3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对应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基于你自身的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是有依据的。
  •   买卖双方依据双方之间协商的内容签订了的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属于合同违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话,可以提起诉讼,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违约。
  • 先审查该楼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备,如果齐备,要看工程方是否有相庆的产权证明。
  • 你好,这种房子只要是真实的,你可以购买。至于付款的方式,你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你出具委托,委托你将房款支付给工程商,只要有开发商的委托,是没有问题的
  • 你好,这种房子只要是真实的,你可以购买。至于付款的方式,你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你出具委托,委托你将房款支付给工程商,只要有开发商的委托,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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