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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云南丽江的.最近因换新换新房产证时与我大伯家有了纠纷.情况是这样的.我爷爷奶奶早就过世了.因祖房房产问题于2000年与我大伯家(大伯已过世)依抓阄方法取决房产的产权.我方为继承产权方.当时就已给于了他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写了协议签了字画了押.而且还有旁人带笔写协议并依因为证.当时他方参加有3人(大伯母以及两个子女).我方2人(父亲与我)...当时我们没去做产权过户.因为老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我父亲的名字我们因为没事..1985年时因为办理老房产证时要填写申请表.当时就填了我大伯与我家的全部人口(11人).可就是因为这个申请表.现在要办理新的房产证时必须要这11人签字同意.现在他方就依必须要这11人平分为由不于签字...请问在这申请表中的11个产权共有人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要分.这11个人是否是平均分?还是我们的父辈(大伯母与我父亲)分?..这11个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还是只有我父辈这一代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他 2009-08-15 1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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