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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是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您与我司于2010年1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司决定从2012年8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现我司涪陵区域因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连续数月一直亏损),与您协商调动工作地点未能达成一致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一个月工资。 请您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毕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请问这种请款我应该要求公司怎么赔偿,这样赔偿合理吗? 盼回信,谢谢!

其他 2013-06-27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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