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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用地是2005年县国土局挂牌出让的,2007年我建好6层房屋,2009年办好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2010年,县政府把我房屋西面的空地出让给开发商建18层电梯楼,(这块地当初政府是以一个高中建设用地的名义征收的,用作公益事业用地)。 开发商说,这块地已被他全买下,他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他的施工图标明,高层建筑将紧挨着我的房屋,届时,我房屋西面将被严严实实地封闭。他说他们的手续是齐全的,土地是他们的,我们无权干扰。关于纠纷,当地政府已介入协调,开发商承诺正式开工前他将邀请质监局、国土局、住建局、政府等部门到场取证,和我签协议,今后一定时间内如对我房屋造成损坏将按协议予以赔偿。现在,开发商正要准备开始挖孔桩了。 我建房在前,手中拥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开发商明显侵犯了我的权利,并且将对我的人身安全和房屋安全造成影响。我将怎样维护我的权利呢?请律师给我指明道路,我将怎样维护我的正当权利? 高层建筑与普通民房之间到底要不要留间距,应留多少?有何法律依据?请律师明示。谢谢!

其他 2012-09-04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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