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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以3600元在“ZZ”ZZ店买“ZZ”牌油烟机和灶具,付了油烟机A9的价钱后,营销人员动员自己换A9(1)的型号,A9(1)既无样机又无明码标价,自己一时大意,太相信“ZZ”的信誉,在“性能完全一致,只是按钮面板换成玻璃”的保证下,自己才同意换成A9(1)(但发票上型号仍旧是A9)。 货到时发现存在恶意欺诈﹑以低档品充当高档品、以次充好的行为,甚至以假冒伪劣品充当正品的可能。证据确凿。 第一次致电“XX”杭州经销商“杭州英XX公司”,金姓营销员二话没说,答应换回A9型号。没想到这次居然是别人的退货(这是她们后来自己承认的。 第二次质问,她们百般狡辩,不承认欺诈行为,想以退货或者折价200元了结。招到拒绝以后,态度蛮横,居然说:“你去找‘XX’好了!”。 请教一下,这种欺诈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谁来界定?如果是,具体犯了那几条?如果够不上,那么那个部门有权力替我们主持公道呢?

消费者维权 2012-09-02 2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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