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昨天我母亲和舅妈(下述甲方)在江西老家看中一套房子,当时看房比较满意,所以和房东(下述乙方)草签了一份协议,协议条款由房东所写,只有下列几条内容:1.该房售价130万,于一个月内(即10月1日前)交60万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将房产证交与甲方办理按揭,四个月后付清余额。乙方收讫账款后,交钥匙给甲方收房;逾期未收齐账款,乙方将取回房产权不予交房;2.甲方乙方都不得违反上述条款,反悔一方将支付人民币十万元整给另一方作为赔偿;3.乙方于9月1日收到甲方人民币2500.00作为定金。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回家考虑之后我母亲和舅妈发现房子的总体价值太高,短时间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所以后悔了。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约定赔款给房东并执行约定条款?

离婚 2012-09-03 14:4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