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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门面房在合同期内要拆除整冶,要求补偿遭拒绝,现房东以合同到期为由起诉要求腾房,并支付到期后的房屋使用费,经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出租的房屋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被告要求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本院应当支持,被告应将房屋交还原告并支付使用房屋的费用,计算参照租金标准。被告认为应当对装潢等损失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如果原告隐瞒拆迁的事实,导致被告在租赁期间产生损失,应当赔偿,但本案中是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即使原告隐瞒要拆除的事实,但被告的租赁期限及租赁期间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并未受到影响.被告应当考虑到租赁期满后不能续租的风险,因此,在租赁期满后,被告关于装潢损失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曰内将所承租的房屋交还给原告,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 1以上判决适用的法律正确吗?2房屋租金不是对违章建筑的认同,参照租金标准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合理吗?3因原告违反诚信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后果?4被告可以提起缔约过失诉讼吗?要求赔偿的损失有哪些? 谢谢各位律师给予指点

其他 2009-09-13 2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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