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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省济宁市的一位拆迁户,我的房产是房改房,在四层住宅楼的一楼,建筑面积92.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面积93.34(其中公用分摊面积39.9名方米),目前,两证齐全。 我们这一小区建成时间较早,都为三——四成住宅,三层居多,楼间距大,容积率较低,同时,一层住户都有单独的院子。我们小区位于济宁市一级商住用地的中心地段,位置优越、相同便利,环境优美,社区服务配套设施齐全,房屋价格较高, 因为我是一楼住户,南面有一40平米独立的院子做花园使用,院中有一11.13平方米的储藏室(房产证有登记),这样还有近三十平方米的院子,拆迁人员说院子不予补偿。这土地使用权归我个人所有,开发商取得后进行开发的价值得到更高的利用,同时,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土地成本要占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近40%,为什么拆迁公司怎么不应该对土地权使用这给予补偿呢?我想请问法律界的专家,国家对有关这样的问题是怎样规定的,我们该如何去主张我们的的权利。多谢支持!

其他 2009-09-05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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