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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查处扣押收缴偷税税款应不应该赔偿当事人利息? 我公司与1996年5月被当地检察院以偷税罪查处,县检察院税务检察室收缴税款,反贪局收缴扣押款。 2007年9月25日由于该案属错收税种已被认定为错案,由县地税局退回补交税款,由检察院退回收缴扣押税款。而该二政府机关对错收税款的利息一直不同意支付给我公司托到现在。 现请教律师,那些法规规定条款,如何赔偿利息问题? 谢谢

公司税务 2012-09-05 18: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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