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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中“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该怎么理解呢?我到公司上班一个月多几天就发生了工伤,现在已经治愈并鉴定了等级。我受伤前上班的那一个月属于试用期,总共得了2400多元工资(基本工资1200元+加班费及全勤奖,注:试用期不发补助费)。受伤后的休息期间(过了试用期)每个月才得了1600元(基本工资1200+补助500-社保100)。请问各位律师高手,我在索赔时“本人工资”该怎么算及数额多少才正确呢?

其他 2009-08-16 2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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