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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产权人原属收养关系,婚后居住于1985年前未经批准的违章搭建房内,生一女,后法院判决与产权人解除收养关系,正房产权归养父,被拆迁人仍居住于搭建房,其房屋材料费各50%分割,户口分户。现前养父母亡故,财产由其二个女儿继承。现房屋面临征地拆迁,如果按一个产权证将我们与其二个女儿捆绑计算,我的权益估计将难以维护。请问,征迁政策中是否可以将我这种情况作为特例按单独一户对待。

征地补偿 2012-09-07 00:0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建议请律师代理。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如果没有析产的话,按照一户计算。如果法院判决能显示房产分割析产的话,对你比较有利。
  •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产权人,要求分割拆迁补偿。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 这是政策性问题,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
  • 应当按单独一户对待。
  • 这是政策性问题,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
  • 如果没有析产的话,按照一户计算。如果法院判决能显示房产分割析产的话,对你比较有利。
  • 协商。
  •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 可以和动迁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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