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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向某同学借了5万元,当时写了借条说2010年归还。后来因为暂时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2011年10月在原借条上添加“由于暂时困难,延迟至2011年底还”的字样。期间一直未还过钱。现在对方已起诉至法院催我还钱,同时要求我偿还2008年至今的利息共7千多元。 我想问一下,这个利息我可不可以不支付?因为当时的借条上并没有写明要计息,而且对方曾口头承诺不用我还息的。就算要支付,是不是只需要支付超出还款时间后的利息? 另,开庭的诉讼费是不是由我来支付?要多少?如果庭外和解的话,能否减免诉讼费?

其他 2012-09-07 00: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下回复供您参考: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视为无息借款,因你没有按时还款,他可以主张从你迟延履行至诉讼时的利息。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和解的话可以双方分担诉讼费。
  • 建议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详细不明白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到办公室来咨询!
  •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无需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的承担由法院裁定。
  • 您说的对,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视为无息借款,对方主张利息不合理,他可以主张从你迟延履行至诉讼时的利息。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和解的话可以双方分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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